本网讯(王玉涛)一82岁老人养育五位子女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独立成户。老人认为五子女没有尽到赡养自己的义务,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每位子女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自己三次。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五位子女每人每月月底前支付给原告生活费150元,付至其终年;原告往后产生的医疗费由五子女共同承担,五子女每人每年至少回家看望原告三次。
独居老人诉称子女未尽孝,要求物质精神双安抚
82岁原告诉称,她是五个被告的母亲。五个子女均已成年,自立门户,分别居住在各地。原告已经独居多年。除二位儿子离她住地较近,平时给予她较多的关心外,其余三个女儿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她现年82岁,体弱多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境况堪忧,目前只能住在养老院,相关费用不能足缴,晚年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原告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上的给付和精神上的安抚。她的五个子女在这两方面都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致原告生活艰难,精神痛苦,陷入孤苦无助的境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五个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费500元(从2015年5月开始支付),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2、判决五个被告每年至少到原告的住处看望原告三次;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女儿庭上辩称“我小你不养我,你老我也不养你”
法庭上,有一女儿辩称,她年幼时,母亲完全未尽到对自己的抚养义务,给自己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现在母亲老了,要求自己支付赡养费,显失公平。她说:“我小的时候你不养我,今天你老了我也不养你。”
该女儿称,她不满三岁,母亲带着她回广东省乡下看望爷爷奶奶时,便把她抛弃在广东老家,独自一人回广西生活。从幼年至高中毕业的17年间,她一直不知道自己还有母亲,从来没有见过母亲。作为生母,从来没有给她寄过生活费及学费,甚至没有电话、书信过问自己。现母亲老了,请求自己支付赡养费显失公平。母亲诉请赡养费,不同意承担,因为母亲都没有抚养过自己,但可以回来看望母亲。
其他子女愿意赡养,但认为母亲要求太高
其他子女称,母亲诉未尽到赡养义务纯属诬告,严重损害子女的名誉权。尽管母亲对子女偏袒偏心,令人难以忍受。但是他们还是支付了生活费,且回去看望了她。母亲陈述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只能住在养老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现在母亲请求支付赡养费,他们愿意支付,但母亲要求过高。他们愿意常回家看望母亲。
法院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共同承担医疗费,每人每年至少回家看三次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与其丈夫(已过世)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五被告。五被告已经成家,自立门户,分别住在不同的地方。现在原告已经有82岁,独自一人居住,每月有固定收入600元。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其年老体弱多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相关费用不足以保障晚年生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均规定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看望、照料等义务。本案原告虽然每月有600元的低保收入,但对其生活来源不足部分,应由赡养人即五子女履行供养的义务。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属请求过高,应结合本市生活水准及五被告的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原告关于生活费的请求,本院酌情由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50元。关于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及五被告每年至少到原告住处看望原告三次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中一被告以原告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为其抗辩理由,该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