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19日上午,安徽省界首市人马志军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车主郝辉的押车人闫宪振同在安徽省临泉县城东加油站排队等候加油。中午11时许,因闫宪振所跟车辆的排队问题与马志军之子发生了争执。马志军便下车去劝架,将二人分开。谁知没一会儿,闫宪振从自己的(皖K30067)车内拿了一把长刀见人就捅,将劝架的马志军一刀捅死,随后畏罪逃跑,后被公安人员在界首市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宪振无期徒刑,民事赔偿24万9千元。闫宪振不服上诉,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竟以故意伤害罪改判闫宪振有期徒刑15年。那么这起杀人案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两个不同的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8年7月14日以(2008)阜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宪振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明知持刀刺杀他人会造成伤亡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闫宪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杀人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闫宪振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下,告知其藏匿位置并在路边等候而被抓获,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视为有投案自首情节。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闫宪振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闫宪振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593.9元(含已付3万元丧葬费)。
马志军当时正当年富力壮,有一儿一女,正在上学,一条人命,民事赔偿24万元。持刀行凶杀死人判了无期,已经是显失公平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最大限度地给予闫宪振从轻处罚。但闫宪振及其家属仍然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志军的妻子王怀玉事后对记者说:开庭那几天,她因悲伤过度,昏昏沉沉,是儿子扶着她参加了庭审。附带民事赔偿24万多元是谁提出的她也不清楚。但令她铭心不忘的是她走出法庭后闫宪振的亲属车主郝辉指着她说:“我就是把钱砸到法院,也不会给你一分钱,有本事告我去”。就是这句话,深深刺痛了她的心,才引发她以后不断申诉、上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诉人闫宪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从其捅刺的部位、刀数及案件的起因来看,认定闫宪振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证据不足,对闫宪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原判定性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有过错,闫宪振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对闫宪振的量刑偏重。遂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闫宪振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闫宪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马志军的妻子王怀玉对安徽省高级法院的改判十分不服,认为明显判决不公,更认为有意袒护罪犯的嫌疑。其理由是闫宪振与马志军儿子因加油发生口角以及拉扯,马志军坐在车里看到后下车去劝架息事。对闫宪振非打即骂,有何过错?此纠纷已平息,但闫宪振竟跑到自己车里,拿了一尺多长的刀。十分凶残地先刺向李泽正,李泽正躲过。然后又刺向马志军,一刀刺向马志军的要害部位,致马志军当场倒地伤亡。其儿子和亲戚王怀仲见状上去夺刀,闫宪振又拿长刀刺向马的儿子。幸好躲得快,才幸免被刺伤,只是刺破衣服。
试问,马志军劝架,息事宁人有何过错?难道闫宪振的亲属郝辉真的拿钱砸了法院?
本案马志军的辩护律师认为:必须注意到闫宪振的“报复”行为。故意犯罪的主观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包括“明知其必然而仍然为之”和“明知其可能而仍然为之”;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即只有“明知其可能而仍然为之”而不包括“明知其必然而仍然为之”。其不计后果的行为,是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放任甚至是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十分明显。
二审法院认为从捅刺的部位和刀数上来看,认定闫宪振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是很肤浅的理解。二审法院忽视了闫宪振的报复心理、完全忽视了闫宪振当时嚣张气焰,连刺三人,忽视了闫宪振的下手之狠,态度之坚决,是对被害人生命的漠视。二审法院的改判不是显示公正,恰恰是显失公正。按照二审法院的审判逻辑,只要是故意杀人的案件就不能是一刀致命,要一刀一刀的慢慢的作案;捅刺的部位也不能是要害,最起码不能第一刀就捅刺到要害部位,这样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否则主观上通通没有杀人的故意,最起码不会定上什么间接故意杀人,从今以后刑法理论上也就不要再提间接故意杀人名词了。
本案的起因并不是被害人马志军。马志军发现闫宪振与自己的儿子发生了争执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才与闫宪振有所接触。而闫宪振在被众人拉开后,持刀不顾任何后果见人就捅。马志军儿子、李泽正都侥幸没被刺中,而闫宪振直到将被害人刺倒才停止叫嚣,并在他人的“提醒”下,逃离现场。我们总不能说被害人劝架就是案件起因上的过错吧?被害人妻子王怀玉直至今天也不明白二审法院所说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存在于哪一份材料和哪一个事实上。二审法院根本给不了王怀玉一个较充分的说明。二审法院寥寥数字说起来容易,却给王怀玉带来了无穷的困惑和不解。原审法院已经在量刑上给闫宪振予以从轻处罚了,二审法院还嫌不够,还要继续减轻闫宪振的责任,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让人联想?
被害人马志军在案件中并没有什么过错,其所有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减轻闫宪振故意杀人罪责的理由。二审法院的说辞是对王怀玉以及家属的严重不公和不敬。
是自首?还是畏罪逃跑?
闫宪振见捅死了人,一没有打120抢救。二没有打110投案自首。而是在他人的提示下畏罪逃跑,难道这也算自首情节吗?
临泉县公安局有一份抓捕经过显示:2007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临泉县城东加油站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经我队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闫宪振(山东省东明县人)已向界首方向逃跑。随后我队侦查人员杨永魁、袁登峰、李留学等人在大队长牛战备的带领下,赶到界首市开展抓捕工作。下午16时30分左右,侦查人员在界首市曹庄南侧的公路上发现犯罪嫌疑人闫宪振,并将其一举抓获。特此说明。
侦查员:牛战备、袁登峰 2007年11月20日
从临泉县公安局两位侦查员写的抓捕经过上看,杀人凶手闫宪振是杀人后逃跑到界首市长达5个半小时,才在曹庄南侧的公路上被一举将其抓获,并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而这样一份重要证据,一、二申法院竟没有采用,却认定有其自首情节,实在令人费解?
艰难上访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显失公正和闫宪振的亲属郝辉在法庭外指着马志军的妻子王怀玉说的“我用钱砸向法院也不会给你一分钱,你去告我吧”使王怀玉十分气愤。她决心要申诉、上访,不管你再有钱,再有关系,也为她冤死的丈夫讨个公道。她先后到过安徽省检察院申诉,但申诉结果不予支持。到安徽省高院申诉,也被驳回。她无奈,只好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又被安徽省驻京办发现遣送回界首。并以王怀玉到天安门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被界首市公安局治安拘留9天。
王怀玉一直不服上访,官方认为给当地政府脸上抹了黑,影响了政府的光辉形
象。
2014年12月,界首市信访局为了息诉息访,让王怀玉写个息诉息访保证书,保证不再到任何部门上访,就给她困难补助35万元(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的经济赔偿24万多元)。王怀玉多年上访,为冤死的丈夫讨公道。受尽了屈辱,耗尽了精力,也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她走投无路,答应了信访局不再上访的要求,在他们已写好的息诉息访保证书上,含着眼泪,签下了王怀玉三个字。后来她问了一位信访干部,这位信访干部告诉她:这份息访息诉保证书是无效的,它剥夺了公民的上访权益。
今年以来,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被害人马志军妻子王怀玉说:她
要趁这个整顿机会,把二审法院的不公判决向有关部门再次申诉。决心要为冤死的丈夫讨个公道,让杀人凶手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更让她全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王怀玉申诉能否成功?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 江中石 尚军良 雨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