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实,依照法律是一起简单而又十分清楚的冤案,而侯金诚却申诉了30余年,终于在2010年6月16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案后至今两年半之久还没有得到任何的结论。
民情与法制记者于今年九月对该案进行了走访调查,将主要事实以《侯金诚的冤案何时能昭雪》为题进行了详细报导。法学专家认为:原判显失公正,是为迫害报复侯金诚而作出的不公判决应该予以纠正。其事实有三点: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实,故意隐瞒原事实真相,侯金诚在调查处理李真莲“重婚”案,张琳“妨害婚姻家庭”案,都是分别向刘世铭副院长、吴德成院长汇报请示,按院长的指示办理的,而且对两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原判依照79年«刑法»第188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条规定很明显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两个要件:1.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84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察,监察,审判职务的人员,而侯金诚是一个书记员,不构成犯罪主体,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2.必须是故意犯罪.
三:审判程序严重违反《宪法》第126条《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对侯金诚的判决不是法院审委会,而是泾阳县政法委别有用心的个别人所为。
2004年8月7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沈德咏在部分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示“审案不能一判了之”,肖扬说:“公开审判,只有公开审判,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违反规定程序即是违法,审判监督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生效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与否,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才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生效判决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法院领导的指示快十年了,泾阳法院也做出了复查报告。而侯金诚申诉案至今没有得到落实、纠正。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的讲话,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下,对目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得到纠正,人民群众的诉求会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的。 记者 江中石 李 峻 崔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