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就把“无酒不成席”作为金科玉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也并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部分驾驶人员经不起朋友劝说,碍于面子,在酒桌上把盏言欢,行车归途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云C J××××号小轿车由永善县城振兴农贸市场驾驶往天柱桥,23时29分许,行至振兴大街“金牛宾馆”门口时,将行人周某撞到,致周某重伤。经法化检验,王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1.08n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机动车技术检验,该车制动系性能符合标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拨打医院抢救电话“120”,请求对周某施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拨打医院抢救电话“120”,请求对周某施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等经济损失320257元。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这是与家人、朋友欢聚的时刻,难免把盏言欢,但切记贪杯误事,希望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通讯员 王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