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法院强制执行三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9月7日上午,余庆县法院组织20余名干警,在12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干警及媒体记者的现场监督下,依法强制执行了白泥镇下里村刘文兴、唐运河、葛大伟等三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2013年6月20日,刘文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泥镇下里村六组大湾集体稻田564.5m2修建木材加工厂。2014年3月5日,唐运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泥镇下里村集体旱地1291.8m2修建鸿运新型墙体处理厂。2014年3月15日,葛大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泥镇下里村六组大湾集体稻田1216.13m2修建鸿丰水泥制品厂。余庆县国土资源局经查证属实,于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余国土资行处字【2014】123号、124号、1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三人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期限届满后,刘文兴、唐运河、葛大伟均未履行执行义务。2015年7月10日,余庆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余国土资行处字【2014】123号、124号、1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9月7日上午9时,参加执行的全体干警准时进入相邻的第一、第二执行现场——葛大伟开办的鸿丰水泥制品厂和刘文兴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在执行局长李永国的统一指挥下,保卫组、执行组、宣传组、后勤组、监督组各就各位、各司其责,迅速进入执行程序。保卫组清场,疏散群众,拉起警戒线,执行组对被执行人及家属进行疏导、管控,再次释明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随后,电工、切割工、搬运工、挖掘机相继进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拆卸,拆除了非法占地上的工棚、机器及堆放的材料设备。
11时20分,执行进入第三现场——唐运河开办的鸿运新型墙体处理厂。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工棚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12点,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为确保上述三起案件的顺利执行,余庆县法院于3日前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制作执行笔录,并在现场张贴公告。同时,制定了执行预案,防范执行风险。此次集中执行,程序规范、秩序井然,未发生人员伤害、暴力抗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在当地群众中收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汪 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