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应旭)2014年10月16日,永善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6月25日,被告高某驾驶车主为被告赵某的普通货车,当车行至永善县桧溪镇的一个交叉路段时,该车违反倒车规定倒车,将行人向某挂到,造成行人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向某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8月22日住院治疗,并针对受伤情况,于2013年2月28日至3月12日做了二次手术,期间被告赵某仅支付了原告向某两次住院的医疗费。
2013年4月16日,经鉴定:原告向某左侧肩关节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右侧肩关节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经过永善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向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被告赵某在人保财险呈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并在保险期内,被告人保财险呈贡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遂判决:由被告人保财险呈贡支公司赔偿原告向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2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高某、赵某对原告向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