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多方调查,辨法析理,最终以医方无责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杨某因病入住武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某从住院部六楼坠楼身亡,该事件引起武胜县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事发次日,武胜县政法委组织医患双方以及该县公安局、卫生局、死者所在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了关于本案的案情通气会,随后,武胜县大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最终调解无果。死者杨某之近亲属王某等人遂以武胜县某医院内事故发生地点处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监管等义务为由,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胜县某医院赔偿杨某因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1581元,由武胜县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等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武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查明:死者杨某入住武胜县某医院内三科住院治疗,该院病程记录、长期医嘱记录及临时记载记录单均记载患者杨某入院后进行了相关检查及用药情况,并有医师查房记录,每天均进行了体温检查。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杨某的死亡原因系高坠致颅脑和胸腹部脏器联合损伤。同时,武胜县公安局认为杨某死亡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还查明:杨某在坠楼死亡前留下字条一份,其内容大致为:“老婆对不起,在医院越看越忧郁让我感觉一点希望都没有了,麻烦帮我照看一下两个孩子及家里人,这样的决定已经很久了,我不想拖累你……我一定会看着你们健康快乐,幸福绝笔”。诉讼中,武胜县人民法院对杨某坠楼现场进了勘验,坠楼现场的设施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武胜县人民法院还依职权到该县公安局调取了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送检字条上的手写字迹与杨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入住武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在认定医方行为是否违约时,以审查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主,即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确定的义务。如果医方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即是违反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当审查是否违反双方的特别约定,医方在明显违反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武胜县某医院对患者杨某的诊断结论明确,入院后采取了相关治疗措施,实施的一系列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已尽了法定的义务,且从死者杨某留下的字条内容可以证明死者杨某在坠楼前主观上有自杀的意愿,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对死者杨某坠楼现场进行勘查,坠楼现场的设施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武胜县某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该案中杨某坠楼死亡与被告武胜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规范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周建华 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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