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11月11日下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陕西省旅游学校公开审理被告人菅某通过qq盗窃六千元,被莲湖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六个月拘役缓刑一年,处罚金六千元。在校150余名学生参加旁听,深受一场生动的法律课。这是莲湖法院刑事法官进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提升“两率一度”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7月18日,具有硕士学历的32岁的内蒙古临河区男青年某菅通过网络向外出售qq号933588,被害人赵某知悉后与其联系,并相商议以6000元的价格见面交易。同年7月22日,菅某与赵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某一网吧见面,菅某协助赵某将qq号安全资料更改,因赵某手机巳绑定其他qq号码。所以没有变更绑定手机号码。赵某通过转账向菅某支付6000元。同年8月7日,菅某通过绑定手机号码将qq号盗回,赵某发现后与菅联糸,菅某谎放其并不知情,并称他在外地,待返回后再行处理。同年8月10日,菅某又通过网络将qq号933588向外出售,赵某发现后报案。8月25日,菅某被批捕归案。案发后,菅某家属已将6000元赃款退赔赵某。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菅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邓永锋作出上述一审口头宣判后,菅某在法庭上泪流满面表示悔罪,接受惩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