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家住青川县苏河乡的黄某与妻子王某通过青川县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黄由王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小黄200元抚养费。但小黄上学后,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逐渐增加,再加上近年物价的快速上涨,小黄的母亲王某离婚后带着小黄一直未再婚,又没有稳定的收入,致使小黄与母亲王某的生活开始吃紧。王某与黄某沟通,希望黄某能增加小黄每月的生活费,黄某拒绝增加,小黄遂于2015年8月,将黄某起诉至青川县法院关庄人民法庭,要求黄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黄某得知被小黄起诉至法院后,就外出务工,并且将手机号码也换了,使得承办法官无法联系黄某,承办法官找到小黄的爷爷,小黄的爷爷声称自己与黄某早就分家了的,不知黄某到什么地方务工去了,也没有黄某的联系电话,最终法院采取公告送到的方式通知黄某到庭应诉。
公告到期后,黄某依然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对黄某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黄的实际需要合理,但也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小黄父亲的经济收入、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2015年12月1日,青川县法院关庄人民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某每月增付小黄的抚养费至400元。(谭锦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