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应旭)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劳务报酬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段某聘请原告刘某到其承包经营的某页岩砖厂驾驶装载机,并租用原告刘某家面包车一辆,双方约定原告刘某的工资和面包车使用费每月3600元,在此期间,被告段某又请原告刘某维修砖厂机械,约定费用为4200元,被告段某向原告刘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尚欠41170元,经原告刘某多次找被告段某讨要,2014年6月27日,被告段某向原告刘某出具欠条1张(金额41170元),约定同年8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段某雇请原告刘某到其承包经营的某页岩砖厂驾驶装载机和维修砖厂机械,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段某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因被告段某至今未支付,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段某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遂判决:由被告段某支付原告刘某劳务报酬4117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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