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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购房《说明》引发的百万纠纷

发布日期:2016-2-20  查看次数:3811 来源:云南  作者:

 
 
 

本网讯(通讯员 张朝现)近日,巧家法院受理了张某、罗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罗某在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一楼顶的门面前,担心该门面因在楼顶,商用价值不高。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尽快高价销售该门面,就出具一个《说明》,承诺整栋楼顶归该门面的业主使用,但没有产权,且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购房者张某、罗某在看了《说明》后,就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购房者张某、罗某为了更好地将门面出租,便允许门面承租人在门面前搭建了一临时建筑物并在去楼顶的通道上安装了一玻璃门,不允许其他业主使用该栋楼顶。其他业主见状后,联合向相关部门举报张某、罗某搭建违章建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罗某下发《通知》,要求张某、罗某拆除临时建筑物,并收回楼顶使用权。于是,张某、罗某就以某房地产公司违反《说明》,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双倍返还还购房款和相应利息,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及门面租金的损失,总金额达百万。某房地产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我国《合同法》关于可解除的合同规定,且张某、罗某违反了《说明》,搭建了临时建筑物,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张某、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屋顶属于基本结构部分,应当属于所有业主共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明知该栋楼顶属该栋所有业主共同使用 ,而出具《说明》承诺由二原告使用,且未向其他业主出具同样的《说明》,具有一定过错,对二原告请求的门面租金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二原告张某、罗某应知该栋楼顶属该栋所有业主共同使用,而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说明》后,就主观上认为该栋楼顶就由其使用,且在购房后阻塞楼顶通道,拒绝其他业主使用该楼顶,并搭建临时建筑物,二原告应对门面租金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解除的情形,相应地,二原告所主张的双倍返还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诉讼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二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双倍返还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购房者在购房时,不能只听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应当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购买。作者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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