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与“清”,是2016年“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听取民建、工商联委员意见,谈到处理新型政商关系时所作的高度概括。要求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由此遐想到法官与当事人的“亲”与“清”。
法官工作要接触很多人。除了同事,最多的无疑是职业不同、身份不同、类型同样各各不同,却有着一个共同名字的人: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固然不同于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亲”以待人还是确有必要的。
对当事人要“亲”。我们的倡导和规定、要求,对此不可谓不多,尤其在作风、纪律要求方面,意见、通知、规定等等各类文件、条例、准则不一而足,然而,效果非但不尽如人意,还有愈来愈令人忧心之势。马彩云法官牺牲事件、湖北十堰众法官被伤害事件,尽管舆论最终给予法官正面的评价和肯定,但事件发生之初,以及某些人固执的对法官与当事人“水、火”般关系的定位,更令人揪心和痛楚。而多地司法机关大院、大楼越来越严格的安检,无疑从另一个侧面坐实了法官与当事人关系并不“亲”,且有蔓延之势。
所以,我们要反思。
亲民是所有治国理政者均应具备的基本品格。法官不是官,不是法官的自谦;可按中国普通群众的认知,法官是官确又是确凿无疑的,法官作为司法者当亲民亦不例外。但我们容易忽视的是,治国理政者所处位置、肩负职责不同,亲民的方式是可以不同的。口号式、标语式、一刀切式的高、大、上的标准和要求,时常因内容空洞,在“非亲民”事件出现时,被并不了解事实真相或大部分事实的非理性舆论操控。2015年的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河南鲁山领导“抹香香”事件的舆情反转恰是最扎实的注脚。
法官承担的是司法职能,是运用法律处理矛盾和纠纷。可以说,只有对法律负责,才能体现公正和公平,才是对当事人“亲”。而我们实际操作中不自觉颠倒了顺序,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中立性原则,似乎顺着当事人的思路走下去才是“亲”,把一些不宜套用至司法领域的为人民服务的做法一并加与法官。如,领导为企业合法经营发展想点子、出主意是正当的、应该鼓励的,但法官为当事人达到胜诉目的出谋划策,则是不容置疑的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乃至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对当事人要“清”。与领导干部对企业要“清”相较,本质上一致,形式上标准应更高,这也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中央要求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套而用之,法官要把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挺在党纪、政纪的前面。
我们经常强调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以,其职业道德要求当然应有相应的特殊性。诸多职业都有据自身职业实际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职业自然没有例外,且其标准当高于其他行业。这既是普通社会民众的期盼,也是一名货真价实的法官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如果法官们坚持做到以职业道德自律,何谈违纪违法,与当事人浑浊不清更无从谈起。具体而言,只要具备法官身份,无论身处哪类岗位,均须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从业的“圣经”。
不过,话说回来,“清”是需要环境支撑的,有软件的,有硬件的。譬如,以前广被诟病的“三同”办案,现在几乎销声敛迹,发生改变的根本处法纪的约束,还在于法院有了足够保障法官办案不需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的经费支出能力。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预大幅提高法官薪酬待遇、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并出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相关保障措施,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法官自觉与当事人之间能够“清”,而非浊。
“亲”与“清”,法官当视其做人做事的底线。作者:刘振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