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4月4日专电(记者陈晓波)低价购进鸡胸肉,经“整容”后以里脊肉售出,违法生产、销售逾两年,涉案金额达169万元……日前,三名涉案人员因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90万元不等。 据起诉书指控,现年39岁的项某是江西贵溪人。从2012年9月开始,项某便带着妻子彭某在丽水从事生产、销售假里脊肉生意。两人低价购进鸡胸肉后,为使鸡胸肉看上去鲜嫩,并有里脊肉的口感,便在出租屋内利用红曲粉、咖喱粉等多种调色调味料将鸡胸肉“整容”,并切片成“里脊肉串”,然后销往丽水地区的莲都、缙云、龙泉、庆元、松阳、云和等地。
2014年9月,两人回到老家江西贵溪成立公司,继续用鸡胸肉加工里脊肉,直接用保鲜膜包装出售或使用印刷有“里脊肉串”等字样的包装袋包装后出售。彭某还雇佣了哥哥彭某林专门负责丽水地区的销售和送货业务。彭某林明知所销售的“里脊肉串”为假冒伪劣产品,仍帮助批发给经销商郑某、施某、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经认定,该公司直接用保鲜膜包装出售或用包装袋包装后出售的肉制品应按以假充真伪劣产品论处。截至2015年3月19日,项某和彭某生产、销售的假里脊金额达169万元,其中彭某林涉案8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分别判决项某、彭某、彭某林有期徒刑八年、三年六个月、两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90万元、40万元、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