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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债”为名损毁他人名誉也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4-7  查看次数:5214 来源:云南  作者:

 
 
 

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孙某某与马某某系亲戚关系,自2013年开始,马某某认为孙某某欠账不还,采取间断性地在其住房处用音响播放录音,使用了“孙某某欠账不还”、“无半点良心”、“吃人又羞人”、“养人不如养狗、养狗还知报恩”等语言向路人进行宣传。之后被告又在鲁甸县城广场、伊斯兰风情园、县政府门口等公众场合散发传单,在其车身上张贴标语,使用了“孙某某依仗其老岳父前鲁甸县委副书记马仲礼欠债不赔”、“不知羞耻的小人”、“昊龙的败类”等贬义词句进行宣传。孙某某以马某某多次侮辱原告,损毁了孙某某名誉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其实施的播放录音、散发传单、车身上张贴标语等行为,客观上对原告孙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马某某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应赔偿孙某某名誉损失。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欠款未还,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终,判决马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孙某某名誉权的行为,在适当范围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孙某某损失费10000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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