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进 本报记者 李海洋 文/图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勘验完现场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居然开给受害方一纸《证明》充当《认定书》。受害方拿到后如获至宝,但奔波了整整两年纠纷仍未解决,致使他心力交瘁,欲哭无泪……
2016年4月13日下午,挂靠河南省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个体营运车主郭新献,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2014年4月13日夜10时许,“叮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把郭新献从睡梦中惊醒。原来,他停放在该县汉华路华纺公司停车场里新买的货车(车牌号为豫R25139),被湖北一辆满载河沙的重型货车(车牌号为鄂FE2079)倒车时撞坏,造成车门严重扭曲变形、车桥偏移等。提及此事,郭新献自我调侃:“真是躺着中枪了!”。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一群人要求当场私了,但郭新献坚持要求依法解决。于是他拨打110报警,交警很快赶到。见此情景,肇事方不满,纷纷离去。
郭新献说,新野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对事故当场进行了拍照、勘验,并询问了相关情况,但未作任何笔录。
事故发生第二天上午,郭新献发现对方肇事车辆不见了,却冒出来一中间人说情,声称“保证会让你满意”。谁知,一星期后对方只简单给调换了一个劣质车门就啥也不管了。郭新献说:“后期维修以及停运、误工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不能让俺自己承担吧?”
无奈之下,郭新献就去找交警队主办此案的交警黄艾民,要求出具《认定书》走法律程序。
经过多次催要,2015年7月10日,新野县交警大队便给他开了一个《证明》,黄称:“《证明》和《认定书》性质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证明》中所言“当事人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这句话,郭新献并不认可,但他认为有这个《证明》肯定一切都好办了。
然而,郭新献拿着这个《证明》,既没人买账又打不成官司。两年来,他从老家邓州到新野交警队,往返不下几十趟奔波,折皱的《证明》背面密密麻麻记满了每次找寻的具体日期。他说,黄警官总是以“找不到对方”或“对方出事了”等理由推拖,导致纠纷至今无果。说到最后,他叹口气摇摇头,一脸苦笑:“这不是出洋相忽悠老百姓吗?”
2016年4月15日下午5时15分,记者电话采访了河南新野县交警大队民警黄艾民,进行核实求证。黄警官在问明记者身份后感到诧异:“这件事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有些问题我没法给你直接回答。你如果想采访得到县委宣传部,或是公安局宣传科,按咱们正规程序走。你有你们的程序,我有我们的程序……”随后,黄警官挂断了电话。
6时左右,记者第二次连线事故中队长卢某。听完记者对该事件的简述后他表示认可,并表态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尽快解决。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认定书》是公安交警执法部门依照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进行的书面确认。《认定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文书,也是一种正规的法律程序,更是法院断案的重要依据,岂可马虎应付,草率从事?
对此,《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