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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权利 促进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6-4-26  查看次数:5042 来源:云南  作者:

 
 
 

鲁甸县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云法电【2015178号、云法电【2015180 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切实保障律师在我院的审判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现对我院该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及时保障律师知情权。一是鲁甸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及时在鲁甸县人民法院网站更新有关案件的信息,以方便律师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告知律师。二是鲁甸县法院为方便律师及时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在诉讼大厅成立了自助便民服务查询系统,只需知道案件的案号或者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就能查询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件送达时间、开庭时间、判决时间等。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我院法官及时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尽快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及时提供场所和设施。为保障律师的查阅权,鲁甸县法院在民行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设立律师阅卷室,以便律师查阅卷宗,了解案件情况。

  三、依法充分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后,法官应该及时向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书,同时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四、依法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鲁甸县法院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音录像,审委会委员可以在办公室同步看见庭审直播情况,一方面了解案件审理及法官庭审情况,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

  八、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鲁甸县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为参加庭审的律师及诉讼当事人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下一步鲁甸县法院将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  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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