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要深刻认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法官是各级人民法院人员的主体,肩负人民法院最重要、最主要的审判执行职责,法官们如何学与做,对整个学习教育的意义不言而喻。
“非学无以广才”,“学然后之不足”。关于学习对人的促进与提高的谚语、名言名句等不可胜数,无需多述。学之于人,重大意义自不待言。但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对学习的方式方法、内容和要求则不尽相同。相较于其他职业群体,法官的学习和工作自然也有不尽相同之处。
法官之学,贵在日常、具体。主要意指对学习的方式方法要求方面。“三天不学习,赶不上刘少奇”,“士别三日,当刮目相待”,一则指不坚持学习必然退步,一则指只要坚持学习必然进步。窃以为,这里对学习的要求,当以自我学习为主,且需日常化、经常化。一则一个人不可能终身只以接受他人教育为职业、过生活,学习更多应相伴于个人的工作、生活经历,一则日常学习也只有融入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才可谓之为“日常”,“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不可称之为学习日常化。孔子曰“学而不厌,……,何有于我哉?”。对于一名法官,虽然不可及于圣人,但坚持学习日常化、经常化,想来定非特别为难之事,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坚持的毅力。
所谓具体,主要指要学习的知识点要具体。“学习教育任务具体化”,不是漫天撒网。可以说,对职业人来说,某种程度上就是要结合自己的身份、职业的实用性来学习。譬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向的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对一名党员而言,都是非常具体、实用的知识点,而非宽泛的加强党性修养、党性锻炼的学习云云;作为法官,不用多说,在坚持政治思想知识学习的同时,还需坚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浩如烟海,至于哪些是法官学习的具体知识点,每个法官可根据自身实际做不同的选择。因职业所需,重点不在学术,而在于应用。毕竟,法官是实务工作者,所需法律知识首先要用在裁断是非上。如果连法律条文尚不能运用于办案,何谈提高和总结,何谈上升至理论、学术层面。但这里不得不说的是,尽管法院系统在法官教育培训方面投入颇多,还设立了多层级的法官学院,法官群体却普遍感觉,靠自己自学的居多,通过系统教育培训得到提升的居少,更有甚者,有的法官数十年从未参加过集中三天以上的脱产培训;即便参加了一些培训,往往期望较高,常常失望很大。
法官之学,贵在深入、精细。主要意指对学习的内容掌握要求方面。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每一项裁判都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乃至生死攸关。“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仅就个案而言,对法官似乎不是什么大事;然就当事人而言,就社会影响而言,法院裁判公正与否是名符其实的大事,自然容不得半点差池。法官办案如何做到公正,按目前的说法,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法律为准绳”,前提须是法官对法律的熟悉。法官该如何熟悉法律,道路只有一条,学习法律,且深入、精细。如若一知半解,不能洞悉立法实质和本义,非但不能取得公正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深入、精细学习法律知识,是基础之基础。周强院长要求要把学习教育任务精准化,法官们当从学法精准做起。
法官之做,贵在公正、得当。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一名合格法官应当追求的最高工作目标,在此无需赘述。为何提出得当之要求,这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些时候,因为种种原因,案件无论如何裁判,未必都能达到“公正公平”之效果。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不能拒绝结案,法官需要凭借良知和理性,凭借社会经验和对人世间的洞察,凭借做人的底线,作出适宜的裁判和处理。那些认为只要依法判决即意味“公正公平”的想法不啻于意在空中建立楼阁。要知道,法官即便适用法律正确,所依赖的根据——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同样,有些时候,从案件本身出发,判决本身固然体现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但效果未必是最好的,也就是常说的,还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类情形,常见于相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并由此引发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相信不少法官有过此等经历,如何判处,实在是揪心又费思量,令法官迟迟难以裁断。案件处理完了,或许亲情随之消失。当然,话说回来,得当的处理方式固然社会效果可能较佳,但在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应当以法律为标尺,遵循走在公正的轨道,决不可为达到所谓的最佳社会效果损害法律的权威。毕竟,公正司法,是做合格法官的底线。另需补充的是,法官所做的是否公正,有一看得见的重要载体不容忽视,那就是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作为法官,你同样不可能尽善尽美,但你所“做”的裁判,一定要让人从文书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非牵强。文书公开作为三大平台建设中的一项,无非就是促使法官“做”出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其他审务公开,当亦如是。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