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何有财)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犯强奸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窜到张某某家,趁张某某不在家之机,对患有精神病且无性防卫能力的张某某之妻被害人王某某实施强奸,张某某回家发现后报案,李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精神分裂症,在性行为发生时对事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无性防卫能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入户强奸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并由李某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4000元。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行为,妇女本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本案李某明知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对其实施奸淫,无论王某是否愿意,无论李某是采用何种手段,只要是李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强奸犯定罪。作者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