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3日,原告胡某某来到桧溪法庭状告自己曾经的丈夫刘某,要求抚养他们非婚生育的子女胡小某,由被告给付每月的子女抚养费800元和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3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过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曾是夫妻,两人1999年便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1月11日生育长子刘小某,同年1月18日在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破裂,2011年4月26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分开生活。2012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非婚生育一子胡小某,同居期间,被告刘某仍然履行对胡小某的抚养义务,直到2015年4月,两人分居至今。
考虑到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对非婚同居也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2016年5月11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一、非婚生子胡小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5月开始履行,直至胡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刘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某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48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编后语:针对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至于子女归谁抚养,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针对同居关系,离婚后的同居生活仍然属于同居关系,不发生婚姻效力,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无需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的,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由于非婚同居不发生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离开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一方要与他人结婚也不构成重婚,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也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此来规避法律,同时也致使诸多侵权纠纷状告无门或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因此,要克服社会中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和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的思想,倡导人们正确对待婚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通讯员: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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