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记溪亭日暮,沉醉不知归路。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这是一种诗情画意,唯美感伤;但千年后的今天,沉醉不知归路却成为酒驾肆虐生命的悲怆写照。
2016年4月,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善县溪洛渡镇粮食局小区沿环城路往永二中方向行驶,20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环城路国税局路段时,将行人刘某撞到,致刘某当场死亡和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杨某打电话向永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供述其酒后驾车在县城环城路撞死一妇女的事实。经法化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2.39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8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知道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但却抱有侥幸心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违反规定醉酒驾车肇事。一场醉驾致人死亡,引发一起罪并巨额赔偿,每位驾驶员应珍爱生命,远离酒驾醉驾。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钟兴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