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个中介,我并不欠原告的果款,我真冤枉,请求法院为我做主”。李大年这样说。6月22日,长武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由被告李大年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涛5500元。
李大年与宋涛系邻村村民,李大年经常介绍外地果商来邻村购买苹果。2015年11月3日李大年介绍福建果商来到宋涛家中,经过对宋涛家中的红富士苹果查看,福建果商要求购买宋涛家中苹果并与宋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每斤1.72元,经计算共计6204元。在果商将苹果装箱装车后,果商言明不方便等几日再付,宋涛不允,果商便请李大年为宋涛书写欠条一张。后果商一去没有消息,宋涛拿着欠条向李大年索要苹果款。李大年联系果商未果,宋涛无奈将李大年告上法庭。
审理中,主审法官向被告进行了法律释名,告诉李大年,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既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就应该予以归还欠款,逾期不还已经构成违约。李大年一脸苦楚,“那我向宋涛给付了我的咋办呢?”。主审法官告诉李大年,首先应该按照所书写的条据向宋涛归还欠款,然后再向果商进行追偿。在法官的主持下,李大年表示他愿意调解处理,这次他权当买了教训,最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寄语:在合同纠纷中,一定要弄清法律关系,分清责任,切莫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陕西长武县法院 贾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