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间资金的流动。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及银行信贷需要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把关严格,手续繁琐,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截止2016年8月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78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82件,在本院所收案件种类中排名第三位。
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一是银行借贷难、程序复手续繁多、时间慢,民间借贷容易、手续简单、快捷。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缩,一些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借到贷款,即使从银行借到部分贷款但因数额限制也很难维持企业的运转,于是一些企业就向民间借贷,借贷的标的也越来越大,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者破产,借款很难追回。二是放贷人存在贪图利益的心理。民间借贷的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认为把钱存在银行不如放贷出去,收取高额利息,殊不知“你图别人的利,别人图你的本”。三是债务人信用缺失,未能及时还款。现在民间存在一种说法,放贷的人是“杨白劳”,借款的人是“黄世仁”。借款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借款人在借贷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主动偿还;有的借款人认为吃了我的高额利息,借款后根本不打算偿还,更甚的是借款后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债务人无法追偿。
法院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中提醒当事人,第一,要加强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第二,在进行借贷行为之前,出借人应该对借款人的为人、信誉、经济情况、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了解熟悉,同时提高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第三,要加强防范意识,如借款前要对利息、还款日期、担保等做好协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来保障借款的顺利偿还;第四,如果采用担保的法律进行借贷,对于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 罗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