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原告马某酒后洗澡摔伤,因其未尽相应的谨慎义务,需自行承担60%过错责任。
原告马某系广西某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3日23时许,原告在被告宿舍卫生间洗澡时摔倒,右脚滑入便盆之中,导致脚后跟遭受便盆锋利的破口边沿割伤,治疗期间共花费 21716.88元。本案诉讼后,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委托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马某人身损害致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
关于双方责任比例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某矿冶公司作为原告居住宿舍的所有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卫生间现场相片看,首先、卫生间淋浴喷头被人用塑料水瓶进行改装过,但是被告并未对私自改装的喷头进行整改,增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再者,卫生间的地板瓷砖和便盆尘垢较多,且有地板瓷砖和便盆已部分损坏。据此,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中过错的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原告马某发现淋浴喷头被改装后未及时跟公司反映,以便公司进行整改,加上平时疏于对卫生间进行打扫,且饮酒后洗澡,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定由马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刘慧怡 黄耀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