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程某聘请长期从事民间房屋修建的无资质人员周某为其修建住房。双方约定由程某提供建房材料,周某组织人员为程某施工,按建筑面积计算周某等人的劳务费用。程某的房屋修建完工后,双方结算尚欠周某等人劳务费10180元。程某家迁入所修建的新房居住后,仍没有付清周某等人修房的劳务费用。
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与程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诉讼,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程某聘请周某等人为其修房提供劳务,双方按约定结算,程某欠周某等人劳务费10180.00元的事实。经释法明理,程某和周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程某一个月内支付周某等人劳务费10180.00元。主审法官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程某按时支付了周某等人的劳务费,纠纷得以了结。
修建房屋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最好承包给有资质的合法经营者,平等协商按约定签订合同,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履行义务。不论是承包修建,还是聘请提供劳务,对完成的工作成果,都应按约定计算支付费用。双方进行结算后,按结算付款更是必须。依照合法有效的约定履行义务是诚信的具体表现。作者: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胡庆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