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南郑县阳春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了该镇某村两村民之间一起的土地纠纷,至此, 6年的积怨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徐某、徐某某既是阳春镇某村6组的村民又是多年的邻居,2010年10月,徐某准备修建新房,却又无奈没有合适的土地,就与友好邻居徐某某倾诉,徐某某当即拍板将自家交通便利的0.45亩农田与徐某的0.5亩进行互换,徐某表示同意后,付给了徐某某6600元土地补偿款。就这样两人愉快地达成了土地互换协议。2010年11月底,徐某将换好的土地到当地土管所办理房屋修建手续时,被土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这块土地属于农田保护区,不能修房。随后,徐某立即找到徐某某要求将互换的田地换回来,并返还给徐某土地补偿款3300元,当年的土地互换协议不做数,徐某某拒绝了徐某的要求。为此,2010年开始两家为此纠纷一直争执不休,村组多次调解未果。
2016年9月28日。阳春镇司法所接到了当事人徐某的调解申请,详细寻问了纠纷发生的经过,次日组织村组干部与双方当事人一同查看了互换的田块,多次背靠背地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认同了远亲不如近邻的情感效应。最终于10月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徐某、徐某某将2010年互换的田地退还给各自耕种,并由徐某某返还给徐某1500元土地补偿款,就此二人握手言和、合好如初,结束了6年的积怨。 (南郑县阳春镇司法所 吕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