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说的是一个“缘”字。人生在世,有存有亡,有聚有散,其中契机,也全系于一个缘字。共衾同枕、耳鬓厮磨的夫妻如果感情没有了就散吧,但这其中就涉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问题。本庭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虽说是离婚案件其实主要是六旬老太要求老伴给付扶养费的问题。两人是黄昏恋,因为与对方的子女关系不融洽,所以离婚,但老太要求老伴给付60000元扶养费。本案经过法庭做双方思想工作后,老伴给付6000元扶养费给老太,双方离婚。
扶养费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开始于男女双方婚姻缔结之日,至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为止。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所以如果有能力的一方不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时,无能力抚养自己的一方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扶养费。对此,《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相互支持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也会发生矛盾,从而双方发生扶养纠纷。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温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