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子:一位一位七岁女孩子,在两岁时父母就离婚,女孩随父生活,母亲一走了之,之后连抚养费都不付。无奈之下,女孩将亲生母亲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余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小小自2012年1月起至2016年的抚养费,每年3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余某某自2017年起支付给原告陈小小抚养费每年3000元,此款限于每年1月28日前支付,至原告陈小小年满18周岁为止。
原告陈小小年仅7岁,是一名刚步入学门的小学生。但是,不幸却早早降在这位年幼孩子身上:早在她2岁时的2011年年初,母亲余某某与父亲陈某某登记离婚,约定原告陈小小随父亲生活,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承担,母亲余某某每年于1月28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一直至原告陈小小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从此,母亲离家出走。2011年,母亲支付给陈小小生活费3000元,但从2012年起再也没有母亲的踪影,也从未收到母亲支付的任何抚养费。无奈之下,年幼的陈小小在父亲的代理之下,将狠心母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某与原告的父亲陈某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双方约定:原告陈小小随父亲陈某某生活,被告余某某每年于元月28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抚养至原告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陈小小未满18周岁,被告余某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直至原告陈小小年满18周岁,被告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不仅是其约定的义务,亦是其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为化名)
(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王玉涛、周诗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