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一心想为母亲找一块好地作为最后安息地,最后,不惜出高价,到村里和韦某某购买一块地。谁料,在安葬母亲过程中,其他村民以破坏风水为由进行阻挠,结果,用地不成。女子要求韦某某退还购地款,遭到拒绝,最后,女子诉至法院。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子,判决原告满某某与被告韦某某必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墓地购置协议》无效;由被告韦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满某某买卖款3000元。
被告韦某某是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一村村民。2015年3月10日,一城市妇女找上门来,说想要和被告韦某某购买一块地。一打听,韦某某得知该妇女叫满某某。韦某某得知满某某看上的是位于村里面的自家使用的一块10平方米土地,该女子想买该地作为给埋葬母亲的墓地。韦某某想着这块地,也没什么收益,就寻思着好价。经过讨价还价,妇女愿意出价3000元。想到马上可以到手的3000元,韦某某二话不说,与与原告满某某签订了一份《墓地购置协议》,约定由向韦某某购置墓地一块,墓地面积10平方米,地价3000元。该《墓地购置协议》签订当日,满某某依约向韦某某支付了地价款3000元。
满某某满意而归,这可是经过风水先生指点过的好地。母亲能葬在这块地上,可是后代福气,且价钱也不算贵。2015年4月的一天,满某某一家人敲锣打鼓,使用这块土地,准备为母亲下葬。谁料,惊动了该村村民。该村部分村民以破坏当地风水为名予以阻挠,致使安葬无法完成。满某某气急了,但是熬不住村民们,只好停止安葬母亲。
之后,满某某要求被告韦某某退还购地款,韦某某拒不退还,双方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涉案土地是被告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满某某非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墓地购置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地款3000元的相关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为化名)
(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王玉涛、周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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