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郭某诉称,其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生育儿子李小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坏脾气暴露无遗,对其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未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变坏。且被告还与其他异性有染,未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愿再和好。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认可原告所诉婚姻过程并同意离婚,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自愿达成协议:1、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婚生子李小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郭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永善县乡下的自建房一套双方自愿赠送给儿子李小某,暂由被告李某代为管理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婚姻关系中,谁对谁错,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也许离婚,是夫妻之间感情走到尽头不得已的选择,这无可指责。但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却毋庸置疑。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该怎样过,当然亦有责任承受自己决定的后果。
夫妻离婚后,双方均应给予孩子尽可能多的关心,让他感受到父母对他的爱一如既往,这样他才能从心理上接受父母分开的事实,内心虽也有惋惜、无奈,但由于他仍享有父母的爱和支持,他依然可以健康成长。(郭 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