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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完儿子再上班 路遇车祸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6-12-13  查看次数:6223 来源:中新网  作者:

 
 
 

广州日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宇靖)明明工作单位在住所的西面,老马却在住所的东面遭遇车祸身亡,如此看上去“南辕北辙”的上班线路,为何最终会被认定为“合理线路”,而老马的死亡最终也被认定为工伤?原来,老马是为了送儿子到单位上班从而绕了路,而这一行为被认为是“日常生活所需”。

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详情,诸如下班顺路去买菜、绕路送子女上班上学再回工作单位等过程中,遭遇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其实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顺德区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公司)之所以状告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称顺德区人社局),是因为顺德区人社局作出的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了其原来的一名员工马某在外遭遇的一场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据了解,富×公司上午的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2013717730分,马某驾驶着他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南沙大岗镇兴业路大岗加油站对开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马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顺德区人社局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在马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顺德区人社局先是在2014129日作出了第一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后来,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判决撤销第一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顺德区人社局于20141015日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决定书》,不予认定马某的死亡情形为工伤。

201525日,顺德区人社局根据马某家属提供的大岗居委会于2015310日出具的《居住证明》、徐某出具的《证人证言》,认为自己之前认定事实不清,于是又撤销了之前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42日第三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的死亡属工伤。

一审:

送儿子上班属合理路线

虽然顺德法院认同了富×公司所称的马某的实际住所,但一审并没有判决富×公司胜诉。这是由于在交警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马某的妻子同时还反映,马某其实是先送儿子上班后,再回单位。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顺德区人社局经调查后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而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经查,虽然马某从其住所地出发到富×公司无须经过交通事故发生地,但对马某经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原因,从相关的《调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可知,当日马某是先送儿子到位于大岗下墩路的工厂上班后再回单位,并非从住所地出发后直接上班。因马某送儿子上班属于日常生活的合理活动,而交通事故发生地大岗加油站位于从马某儿子上班地点到原告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结合马某事发当日需要上班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的事实,法院认为马某送儿子上班后再途经大岗加油站到富×公司上班,可视为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他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驳回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

子女已成年不需要接送?

富×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马某的工作地点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沙坑工业区,在其居住地的西面;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居住地的东面,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地与其工作地是两个相反的方向,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另外,马某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已21岁,其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从事相关的民事行为,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交通工具出行而不需要其父马某接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马某送儿子上班属于日常生活的合理活动”是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具体到该案,根据马某妻子陈述,马某送儿子上班是经常性、重复性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另外,所谓“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局限于住所地和工作地之间的最优路线或较短路线,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日常生活所需”而必然发生的绕行路线。据此,佛山中院最终驳回了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话你知:四种情形算工伤

20149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官说法

“合理路线”可作广义理解

佛山中院法官陈智扬认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可以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两点之间的路线,还可以是必要合理的倒行,本案就属于此情形。简单来说,马某一家居住在中间,其上班地点在西边的顺德,交通事故发生在东边的大岗加油站,明显有倒行情节,但依然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理由是马某儿子虽是成年人,但其未婚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如果按照公司主张的成年人无须接送的话,那么配偶间也是无须接送的,这一逻辑是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公司的抗辩意见。

据了解,此前,佛山中院曾审结了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广东首例“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201419日,生前是南海西樵一花木场员工的莫先生,在当日下午下班后,他先到菜场买菜,后在回宿舍途中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公安南海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莫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来,南海人社局认定莫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花木场起诉至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及佛山中院二审后,均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佛山中院认为,莫先生的死亡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又比如在此案中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的义务,经常性地绕路送儿子上班或者上学,然后再回自己的工作单位,这些均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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