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被害人农某某的侄女男朋友的身份,逐步接近农某某,骗取农某某信任。后伪造虚假工程项目合同,与农某某签订合同,联合经营。之后,打着合伙经营的旗号,以各种名义骗取农某某将近30万元,得款后挥霍一空。2016年12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子,判决被告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蓝某某退赔诈骗所得钱款29.9万元给被害人农某某。
被告人蓝某某和被害人农某某的侄女成为情侣关系。得知自己女朋友的叔叔农某某是“有钱”人后,蓝某某费尽心思,认识了被害人农某某,并努力讨好农某某,骗取农某某信任。
2014年3月份,被告人蓝某某明明未取得任何工程承包权,却向被害人农某某有声有色介绍了一系列工程项目,声称自己取得这些工程承包权。农某某露出羡慕的神情。蓝某某看出了农某某心思,乘机说道:“这么多好工程我一个人也做不来。若是我们叔侄可以合作,我非常乐意的,毕竟肥水不往外人田流嘛。”农某某听了,非常高兴。
于是,农某某与蓝某某签订了蓝某某伪造的四份合同。随后,被告人蓝某某先后以需要合同保证金、跑关系及工程前期资金为由,从被害人农某某手上骗得29.9万元,然后挥霍一空。
因一直未能开工,农某某便去核实了上述工程项目,发现被告人蓝某某并没有这些工程项目的承包权,才意识到自己被这位“侄子”所骗,农某某赶紧报警。
2015年9月4日,被告人蓝某某在贵州省都匀市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其利用东兰、环江两地的道路工程项目骗取农某某保证金及活动经费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资质、资金和取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与被害人合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达2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利用东兰、环江两地的道路工程项目骗取农某某保证金及活动经费的罪行,是如实供述了犯罪金额较多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王玉涛 张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