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自燃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自燃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是因使用者使用不当,有时是因产品本身不合格,导致的损失也区别担责。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动三轮车自燃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5月23日,金城江区某单位从金城江区某电动车经销商处花10100元购买了一辆三轮电动车。8月30日,该单位的出纳金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办事,车辆行驶至金城江区政府门口时,车辆左前处突然冒烟,金女士连忙停车查看。下车后,金女士就发现车辆已经起火了,其遂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到场后才将火扑灭,然而电动三轮车被烧得只剩黑漆漆的车架。
经消防队调查认定,电动三轮车起火的原因是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该单位据此找到经销商要求协商赔偿车辆损失事宜,但经销商不认可这是自己的责任,该单位遂将电动车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电动车损失10100元。
庭审中,原告否认出纳金女士在操作电动三轮车时存在违规或故意的行为,并出具了电三轮动车的发票、保修凭证、失火时的照片及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证明电动三轮车自燃的原因不在其。被告电动车经销商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认为:其一,金女士对事故的处理存在严重不当,发现电动车冒烟后应当及时关闭电源再下车,起火后也应当就近寻找水源灭火;其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是质量问题,生产厂家全部或者按比例承担责任;其三,原告买回车辆后已使用三个多月,但以购车原价来索要的赔偿于理不合。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上姓名均属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周洁 黄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