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租前都应当提前告知出租方,便于双方办理租金结算等事宜,但总有租户和出租方在退租时产生矛盾,最终起诉到法院。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退租导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底,卓先生和母亲在金城江区某商业步行街承租了王女士所有的两间门面做生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门面的租期为5年,第一年的租金约定为每个月5000元,采用按季度先支付后使用的方式收取租金;同时还约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空租费。但卓先生没料到生意竟如此不景气,自己无法继续经营门面。
8月26日,卓先生在门面贴出退租通知,告知王女士要退租门面的事情。根据两人合同约定,王女士要求卓先生支付2个月空租费,却遭到卓先生的拒绝,两人为此僵持不下。9月30日,王女士报警称门面被人打砸,其怀疑是卓先生因退租不成后所为,经公安民警联系后,卓先生表明是自己所为。王女士心里十分气愤,一纸诉状将卓先生及其母亲告到法院,要求母子二人支付拖欠租金2613元、物业费1890元、空租损失16800元并赔偿被砸烂的玻璃恢复原状费用13867.8元,合计35170.8元。
庭审中,卓先生对自己砸烂门面玻璃的事实表示认可。其称,第一,自己已经在退租时缴清房租给原告,因此不存在欠租问题;第二,提出退租请求王女士也是同意的,自己提前提出了退租通知欲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要求,因此不存在空租损失;第三,如果自己需要承担物业费,王女士应当提交物业发票证明有这项费用;第四,自己砸的玻璃只有一点裂痕,只应赔偿玻璃的损失,王女士不应将所有装修项目都要求自己承担。王女士对卓先生的说法不予认可,双方就此展开激烈的辩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以上姓名均属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周洁 黄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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