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
2010年8月我的儿子刘鹏被录用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交警大队协警。单位规定他的上班职责主要是夜间巡逻,具体时间为晚上7时上班,第二天凌晨7时下班。2016年3月29日晚7时,当他驾驶自己单位陕c1565警车在金台区省道212公路100公里+200米处巡逻途中,该车辆途然失控闯向路旁大树,导致刘鹏严重受伤。宝鸡市人民医院抢救时诊断为:1左肱骨间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鹰骨折;3脾破裂;4左侧肾上线出血;5双肺创伤性湿费;6颈5左侧上关节突骨折;7右侧第2,3,5,7,10肋骨骨折;8右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及第5掌骨头骨折;9双侧胸腔少量积液;10烤瓷冠崩瓷。严重伤情发生后,交警大队有关领导来医院看望后说:你们自己先付医疗费看病,待出院后我们联系保险公司赔偿。同时还要去了刘鹏本人的保险资料。我想交警大队这样大的单位。领导又说过了便没问题。从此我们一家人四处借债,给孩子治疗。后期因为没钱续费只好提前出院,因未痊愈又到其他诊所治疗,现已花医疗费用及后面容颜补皮,第二次手术,精神赔偿费等累计18万元之多。谁知从2016年6月第一次出院后,我们父子多次去金台交警大队交涉医疗费,他们先是说“待后处理”,到后来已不予理采。从6月份起还以刘鹏没来上班为由将其工资拖欠达一万一千七百多元。后来我们才知道:刘鹏出事时驾驶的那辆值勤巡逻车,是一辆没有年检年审,没有办理车辆保险的“报废车”。(事故发生后该车现已报废)根本不在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政策。从此这笔医疗费成了保险公司不赔,单位推委不管的“烂账”。可我们不难看出交警大队值勤车如是合格车辆,即使后来发生意外事故就有保险公司赔付,遗憾的是整天打着“执法”旗号,板着面孔教训他人来往车辆的“值勤巡逻车”,自己原来本身就是个上不了大雅之堂的“假猴王”。从而导致保险赔付无人买单的闹剧。其次,刘鹏虽然是一名协警,但他是根据国家政策录用到交警大队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员工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公伤事故,与他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台交警大队在员工住院时未垫付分文医疗费,出院后一推就是半年直到现在还置之不理。在以法治国的今天竟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在年关已近,向我们父子要债的人络绎不绝,刘鹏还有二期手术要做的费用更是无着落。在此我们恳切希望上级领导尽快查明事实情况,早日处理为盼!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下河西村 4 组 刘进喜
2017年1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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