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市人大工作者,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结合河北聂树斌案,海南陈满等全国重大标志性冤假错案,想到由于司法制度改革的不完善,不健全,对犯有严重错误的相关执法人员,没有及时纠错,对判错案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又不能及时从严查处,使蒙冤者长期得不到平反昭雪,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公愤,为防止日后冤、假、错案的再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正在实行。湘乡市人大相关领导及委室负责人王红阳、阳飞、万建东、黄素娟等人通过调研学习,谈出了他们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之所以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意味着过去审判在刑事诉讼里不同程度上偏离了中心,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分工不够明确,也就是说,审判独立性不足,联合性有余,本应通过审判最终过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审前程序中,包括侦察、起诉等环节就“先入为主”地定下了“基调”,这一点在公式化的联合办案中表现尤为突出。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以前,都不能认为有罪。因此,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法院审判,理所当然要做到尽善尽美;换言之,要做到独立审判,要确立其中心地位,这不仅符合司法规律,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在程序链条上,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检察机关不能进行纠正,法院最后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会产生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而最根本的原因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找到最根本的原因并将其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就是抓住了“牛鼻子”,改革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的转变
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及现实世界的相对复杂,司法错案很难绝对避免。古今中外,冤假错案并未完全根除。既然审判产生瑕疵难免,就必须有纠错的程序,依法纠错就是程序设计,变过去因为贯彻“有错必纠”而致判决—申诉—改判的来回反复并造成裁判的不稳定状态。制定规范的纠错程序,可有效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权威性。正因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所以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彰显司法自信,服从法治要求。同时,要构建错案救济问责机制,完善刑诉法上的申诉机制和再审程序,要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从而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正能量。
据最高检消息,年底前,检察机关将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
三、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
推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实质上就是加强了审判和执行的独立性。审判是中心,必须独立审判,执行尤其是民 事案件执行是难点,亟待独立执行。分离后,法院可以集中力量做好审判工作,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健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积极探索、精准发力,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执行就做好执行的事,确保惩罚到位,惩戒有效。由于分设,是优化了顶层设计,以往民事执行是腐败的一个重要领域,这样就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改革进行时中,包括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领域不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正在有条不紊推进。如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几乎就足够办理跨省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则可摆脱地方的影响,二则疏解了此类案件办理的压力。省以下极有可能成立跨地区法院,专门负责省以下跨区域的管辖纠纷,无疑将更加体现司法公正。此外,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会对谁记录,谁通报,谁追究有刚性约束,作为一项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得到执行。
最高法昨日决定在北京、上海等七省市法院范围内试点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机制,当事人可在试点法院范围内选择任一法院提交诉讼服务申请。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做到司法规律与国情的有机统一,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神州大地,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记者 朱述生 通讯员 黄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