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陈双楼村村主任陈峰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居然以“杨树有花絮”为由在全村有组织、有计划的将强制村民将公路、河道两侧、房前屋后、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其他成片杨树约7500多棵滥砍滥伐,据统计截至2017年5月16日已经有2500多棵杨树遭滥伐,还有5000多棵面临强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
据暗访,2017年5月1日以来丰县欢口镇陈双楼村委会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村主任陈峰就强制性的命令:“全村村民必须将杨树砍伐,并不支付任何报酬。” 2017年5月12日19时27分陈峰居然利用村广播说:“谁家的杨树你们立即处理,大树卖掉,小树必须砍掉,你们自己不砍我找人来砍,砍完拉走,扣下放树的工钱剩下给你,不剩你也拿不到钱,你现在能卖还能卖点钱,卖晚了也拿不到钱。”由此可见,当地村民称陈峰为“村霸”一点也不为过。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7条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由此可见,这种有组织、有计划的破坏侵犯个人财产的行为,涉嫌破坏财产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村主任陈峰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村集体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强制村民砍伐村内杨树。《森林法》第32条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统计,陈峰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强制村民滥伐杨树2500多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3条二款、第5条规定:“在非林区滥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至600株构成情节严重滥伐林木罪;滥伐树木接近上述规定数量,而具有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同时《解释》第8条四款规定:“……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树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综上所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陈双楼村村主任陈峰的行为已经违反《森林法》第34条二款规定应依照《刑法》第1128条以及上述《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这起滥砍滥伐事件应进行查处,依法保护林业资源。另据了解,陈双楼村村民邵明艳所拥有的180多棵幼树也将面临强砍。郅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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