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聚焦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反腐 | 咨询 | 公益 | 旅游 | 维权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 万象 | 信息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医疗 | 保健 | 房产 | 科技 | 人物 | 网评 | 来信 | 视点 | 论坛 | 书画 | 文化 | 文史 | 访谈
祝全世界劳动者节日快乐!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卖车未过户,风险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7-7-10  查看次数:8845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案情:邓某将一辆微型车卖给胡某,胡某又将该车卖到二手车市场,二手车市场又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车虽数易其手,但均未过户,车因违章,交警大队对邓某作出处罚,邓某遂将胡某告上法庭,最近,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案件。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签订的《转让(买、卖)车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原告邓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胡某交付车辆时未按法律的规定即时与被告胡某对车辆进行登记,致使被告胡某将该车辆卖给他人,他人对该车辆再进行变卖,原告邓某要求被告胡某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履行不能。为此,原告邓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主张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车虽交付,但并未过户,该交付并不能对抗第三者,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邓某仍然是法律上的车主,因此,罚款仍然要由当某承担。 

 
  热门·推荐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现身云南昭通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
日前,自然摄影爱好者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水库拍摄水鸟过程...
·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现身云南昭通
· 中国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四年近40
·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
· 安徽一起杀人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 七旬老娘上访二十五年为冤死儿子讨公道
· 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11.6万人
  点击·排行    
家长滥用消毒剂抗生素会破坏儿童免疫力
公安部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侯金诚申诉一案还要等多久?
辽宁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方守义被开除
河南替考案75人被党政纪处理 多名教师被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歌行体】老太骑行走天下(外一首)
人民有权监督
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
处处有美景有故事,走进礼泉县泾河——乾坤
  热门·图文    
 
家长滥用消毒剂抗生素会破坏儿童
公安部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处处有美景有故事,走进礼泉县泾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中西部法制网 www.zxbfzttv.com 电子信箱:zxbfzw@126.com主管; 中国大江传媒集团 版權所有:中西部法制 不得複製或轉載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on 京ICP备17018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