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将一辆微型车卖给胡某,胡某又将该车卖到二手车市场,二手车市场又将该车转让给第三人,车虽数易其手,但均未过户,车因违章,交警大队对邓某作出处罚,邓某遂将胡某告上法庭,最近,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案件。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签订的《转让(买、卖)车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原告邓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胡某交付车辆时,未按法律的规定即时与被告胡某对车辆进行登记,致使被告胡某将该车辆卖给他人,他人对该车辆再进行变卖,原告邓某要求被告胡某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履行不能。为此,原告邓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主张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车虽交付,但并未过户,该交付并不能对抗第三者,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邓某仍然是法律上的车主,因此,罚款仍然要由当某承担。 余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