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机场公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承德县拆迁办)明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林公司)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程序违法,仍依据无效的评估结果给予姚淑贤30.51万元补偿费用,给姚淑贤造成直接损失93.88万元,坑的她外债累累,整天讨债的不断。
据调查,2014年11月,河北承德市双桥区居民姚淑贤与承德县高寺台镇山西营村十几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栽植板栗1660棵,油松15000棵,圆柏21190棵,2014年12月25日承德市政府发布承德机场连接线勘测公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山西营村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按照高寺台镇政府的安排部署立即通知:“姚淑贤不得再进入承包地内栽补树木,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姚淑贤落实了高寺台镇政府的决定。据承德县高寺台镇山西营村委会、姚淑贤等人证实:“2015年11月,北京来了专家,村里通知姚淑贤到场,专家让姚淑贤在四张纸上签字,专家和姚淑贤解释说:‘你签的字跟你没大关系,只证明我们来过这里,等以后我们给你打电话,我等着让你去北京呢!’因此姚淑贤在纸上签了字。后来才听说这些人是搞鉴定评估的,评估人员却没有让她去北京。2015年12月就把评估结果作出来了,导致姚淑贤不认可评估结果”。但中林公司却在《资产评估报告书》称:“最终调查结果得到了相关当事方的签字确认”。中林公司为何言而无信呢?
根据承德县拆迁办出具的中林公司作出的中林评字【2015】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姚淑贤的“板栗、油松、圆柏树价值为30.51万元,姚淑贤说:“购买苗木、运输费用、人员工资等各项投入总计1243861元,这些投入都在账目内,但评估价格仅为30.51万元”。对这份“亏心”报告姚淑贤向多名业内人士咨询,发现《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3.2规定:‘林地上尚未被伐倒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和枯立木都属于林木资产’,中林公司未将枯立木作为林木资产进行评估,不符合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第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三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和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有效。’中林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只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没有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签字,因此《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无效(见附件只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缺少两名森林专家签字);第三,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林公司应出具的是《森林资产评估报告书》,但其出具的是《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备合法要件;第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没有释明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还是采用成本法作出的。板栗树属于经济林,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该对产期、生长阶段、冠幅、单位面积株数、生长状况、单位面积产量、产品品质等进行经济林资产核查,《报告书》根本没有这些资产核查结果。这种评估方式不具备合法性。第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2条规定:‘征用林地的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评估报告书没有安置补助费费用,缺乏公平、公正性;第六,没有按照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评估第16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专业核查机构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5.5.6规定:“核查报告要有相关人员签字,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加盖核查机构法人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查,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编自演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备合法性。
姚淑贤说:时至今日中林公司也没有索要购买树木发票、雇佣人员工资等账目,根据啥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呢?
评估书
综上所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拆迁办明知人工栽植的树木不进经营管理会造成树木干枯,却不允许姚淑贤对所栽植的树木进行经营管理,在补偿时对于枯死的树木还一律不支付补偿费用,还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给予姚淑贤补偿。如此这般之后承德县拆迁办坑得姚淑贤外债累累,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88万元。有关部门应彻底调查此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姚淑贤所遭受的损失,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记着 常万明 王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