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赡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
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
二、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男三女,长女袁忠仙已去世,二女袁某丁、三女袁某戊均外嫁。2014年,二原告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因家庭承包土地的分割问题发生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约定“1、袁某丙在自家门前的土地中划出240平方米土地给袁某甲;作为交换,袁某甲在自己名下的承包地中划出480平方米给袁某丙,并补偿袁某丙1万元。2、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三人每任每年支付父母赡养费3000元;陈某甲及老伴陈某乙平时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实际医疗凭据数额合计为准,由兄弟三人均摊。3、原来老人划分给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三兄弟的田地维持原状,各家耕种各家名下的田地,互不牵扯。”之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未依约分割土地,也未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赡养二原告,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3000元;二、判决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支付原告陈某乙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9144.18元;三、判令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补支付2014年至2016年的赡养费;四、今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平均分担;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承担。”因被告袁某丁、袁某戊未参与家产分割,故而二原告明确表示不向袁某丁、袁某戊主张赡养费。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均辩称愿意赡养二原告,因家庭土地分割问题有矛盾,导致未能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三被告同时明确不要求袁某丁、袁某戊分担赡养义务。
被告袁某丁、袁某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告身份证、残疾人证、医疗费发票、《调解协议书》,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答辩等。
三、案件焦点
1、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并非拒绝赡养二原告,而是因为分家析产存在纠纷而未能依约支付赡养费,法院是否只就赡养问题进行审理?二、农村外嫁女未参与家产分配,是否应该承担同样的赡养义务?
四、法院审理要旨及调解方案
法官认为:在审判宗旨方面,审理农村赡养纠纷要深入矛盾症结,打破个案促调解。赡养纠纷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至亲,在农村,因涉及土地和房产的分割问题,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是单纯就赡养问题起诉,而是期冀借起诉赡养问题能够解决家庭内部的根本矛盾,正如本案中,二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彻底解决家庭内部分家析产的纠纷。为此,我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百家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根据我县县情,在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习惯和农村基本风俗,主动作为,打破个案审理的局限,将一个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多起纠纷进行合并调解,从而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目的。
在调解方法上,为了能够详细了解案件背后的症结,做到调解方案有的放矢,确保调解后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再起纷争,审判人员基本都要走进当事人家中,甚至要到争议土地的现场进行勘察,并采取“望闻问切”纠纷化解四步骤,即一是研读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二是听取当事人陈述;三是向基层组织和周边群众询问了解情况;四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梳理出当事人的家庭根本矛盾,找准“病因”,抓准“药方”,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再着手做调解思想工作。
同时,鲁甸法院注重借力调解。2017年2月7日出台《鲁甸县人民法院聘任家事调查员暨陪调员工作实施方案》和《离婚案件调查、调解工作细则》,率先全市创立“家事调查员暨陪调员”机制,从各村、社区、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挑选精干力量组成家事调查员暨陪调员,根据法官的委托完成走访调查、收集证据、协助调解、回访、送达等工作。
第二,关于农村外嫁女未参与家产分配,是否应该承担同样的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家庭赡养是主要方式,是被赡养人的子女的义务,并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赡养,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现在的矛盾是,按照农村风俗,外嫁女儿不参与分配家产,也不承担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法院严格要求外嫁女儿也和儿子一样承担父母赡养义务,而不论是否分得家产,必然是无法化解纠纷的,原因是:第一,与农村风俗习惯相悖,不容易被群众广泛接受;第二,权利义务无法平衡,因为外嫁女没有分得家产,有的外嫁女虽然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分得土地的,但外嫁之后土地都是交给父母去分配给了兄、弟的,如果外嫁女儿还有承担与兄、弟同等的赡养义务,显示公平,同时当事人也会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老人的赡养;第三,外嫁女一般都生活在其他村社,有的甚至常年生活在外省,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照料父母。
需要注意的时,外嫁女儿不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赡养义务,只是其不承担与分到家产的兄、弟同等的赡养义务。比如,父母患病住院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外嫁女儿也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鲁甸县人民法 叶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