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对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举报人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或变相报复,甚至不愿实名举报等一系列问题,给自侦办案工作带来阻力和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的一些初浅意见。
一、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立法,且立法分散不系统。第一、我国对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中。第二、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惩罚措施。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对举报人起到保护作用。
2、保护机构不明。对于自侦案件的举报人,从常理上看检察机关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保护人,但是检察机关没有对于保护举报人的相应具体职权,公安机关虽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职能,但是对于自侦案件却鞭长莫及,且职责划分不明。实践中容易导致多机关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具体的举报人保护成为真空。
3、保护手段匮乏。第一、保护措施有限。我国举报人保护措施实践中仅为司法机关保守秘密的规定,这种措施局限性非常明显。一个举报线索在受理、审批、分流、移送、初查等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信息泄露的可能,只要一个环节对保密工作疏忽了,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不乏一些线索流传到被举报人手中。第二、我国现有保护举报人的立法,采取的是事后惩罚制裁为主,预防为辅的举报人保护措施,惩罚性保护措施以其震慑作用来保护举报人,但这种保护方式是在举报人遭到损害之后才启动的,尽管事后对行为人会依法严厉制裁,但给举报人和其亲属造成的损害却是无法弥补的。
二、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建立专门的自侦案件举报人保护规定。建议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举报人保护法。第一、将分散于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汇聚该法中,内容保持完整性,使用性强。第二、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保证在案件举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中举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第三、明确专门的自侦案件举报人保护机构,并规定在举报人权益受侵害时具体的应对措施。第四、对于案件泄密举报人的情况应给予立法严肃处理。
2、严厉打击报复陷害自侦案件举报人的行为。当前对自侦案件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第一、对涉案人员打击举报人,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应一律严惩。第二、加大对泄密案件的跟踪调查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第三、对于举报材料未经严格程序审批,绝对不能公开。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或举报内容的,应该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3、大力实施自侦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当前自侦案件线索贫乏,很多人本着不得罪人,当老好人的心态,只有自己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才不得已举报。大力实施自侦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在权益受到较小侵害时举报人就勇于举报,正直的举报人就敢于出头,极大促进自侦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对于奖励数额可以依据涉案赃款比例,由国家财政予以补助。
4、建立举报人安全保护机制。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举报人举报启动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二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专门保护机关即立即出动警力予以保护。三是对于检察机关举报人加强自身保护教育,切实保障举报人权益不受侵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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