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温馨的港湾,是人生的避难所。但,有人因一怀愁绪破坏了港湾的宁静。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凶手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伯某、岳某的女婿。2015年腊月,其妻伯某甲回到娘家后就与其失去联系。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从贵州的老家来到伯某甲的娘家,见伯某甲已在家,陈某某便劝伯某甲一起和自己回家带孩子,并要求伯某甲把以前一起打工赚的存在伯某甲户头上的8000元钱拿给孩子看病,伯某甲表示过后几天会打款在陈某某的卡上。同年1月4日8时许,陈某某准备叫上伯某甲回贵州,起床后去叫伯某甲,见其不在,便问其岳父是否知晓伯某甲的去向及电话号码,伯某、岳某都说不知道后,陈某某便在伯某家堂屋的背篼上拿了一把斧头,冲到伯某的卧室朝正在睡觉的伯某的头部砍了三斧头,岳某听见伯某的叫喊声之后赶来,陈某某又在堂屋里砍了岳某的头部一斧头,岳某被砍倒后地,陈某某又持斧头朝岳某身上乱砍,后将斧头遗留现场逃离。陈某某逃离现场后,遂打“110”电话报警称其杀人了,要求投案。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将陈某某抓获。被害人伯某、岳某被家人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伯某此次损伤程度鉴定构成重伤一级、岳某此次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冲动是魔鬼,本案中陈某某既伤害无辜,也使自己锒铛入狱。劝诫广大人民群众,遇事应冷静分析,做事考虑周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张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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