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辽宁省朝阳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内发生一起“氰化钠”中毒事故,造成祁占成、金树昌、金树学三名矿工中毒死亡,当地把这起安全生产事故编造为“盗采”,导致三名遇难矿工家属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死者的遗体至今仍停放在北票市殡仪馆内。谁应对这三名矿工之死承担责任呢?笔者经过调查走访,对这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剖析。
一、三名矿工中毒死亡的“西山一井”属于聚鑫矿业所有。2009年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村民祁占成、冯军、孔三、大宾子四人承包了辽宁省北票市聚鑫矿业西山一井,祁占成与聚鑫矿业法定代表人鞠忠签订了《承包合同》,按照约定由聚鑫矿业提供水、电、炸药等,祁占成等人缴纳了60万元承包费,15万元雷管、炸药抵押金,合同未到期时聚鑫矿业又将西山一井承包给他人,为此聚鑫矿业退回承包费45万元,并将45万元直接打入祁占成之妻田翠红在农业银行敖汉旗支行设立的账户内, 2009年4或5月份冯军、孔三、大宾子以“诈骗”为由将祁占成控告至内蒙古敖汉旗公安局经侦大队。因聚鑫矿业收取祁占成60万元承包费,仅退回45万元,祁占成多次要求予以解决,所以聚鑫矿业又将西井承包给祁占成,祁占成一直工作至2012年。
2014年10月经聚鑫矿业的李国生、罗文革介绍祁占成与聚鑫矿业的魏增生矿长相识,魏增生代表聚鑫矿业将一井承包给祁占成,利润分配比例为聚鑫矿业30%、祁占成70%,约定水泵两个、动力电、住房由聚鑫矿业负责。2014年10月祁占成带领近10名农民工进入一井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魏增生打电话让祁占成去选矿往回拉“氰化钠”,矿工姜洪亮、邵连军、邵喜富、祁占成一同将三袋“氰化钠”运回一井,2015年2月25日祁占成、金树昌、金树学三人在井下使用“氰化钠”提炼黄金时中毒当场死亡。
二、三名矿工之死应由谁承担责任?
(1)聚鑫矿业是承担这次赔偿责任的主体。魏增生是聚鑫矿业负责人,他将一井发包给祁占成的,氰化钠、水泵和房屋都是由魏增生提供,魏增生的行为是履行职务,并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从事工作活动”。《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祁占成、金树昌、金树学三人生前在聚鑫矿业提供的房屋内生产、生活、居住、出入矿区长达4个月之久。魏增生将一井发包给无开采资质的祁占成等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矿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说对祁占成、金树昌、金树学的死亡聚鑫矿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名矿工死亡后魏增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魏增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加印证三名矿工的死亡应该由聚鑫矿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三名矿工的死亡与聚鑫矿业无关,魏增生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2)北票市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40条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祁占成个人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氰化钠,祁占成使用“氰化钠”的唯一途径只能由聚鑫矿业提供,聚鑫矿业应对三名矿工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包庇聚鑫矿业北票市公安局称没有查清“氰化钠”的来源,充分说明北票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北票市国土、安监局不作为致三人死亡应承担责任。2009年祁占成就承包了聚鑫矿业一井,三名矿工死亡后北票市公安局房警官说:“一井不在聚鑫矿业矿区内”,按照房警官的说法祁占成等人是在废弃的矿井内盗采,北票市国土、安监局就要承担不作为之责。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力度,对废弃矿井的治理进度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一井”早在2009年属于聚鑫矿业所有是无可争议的,三名矿工死亡后“一井”出人意料地就不属于聚鑫矿业了。但聚鑫矿业未依法对废弃矿井进行填堵,北票市国土、安监局没有对废弃矿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工作中存在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并造成三人死亡。2015年2月25日三名矿工中毒死亡后,立即将“一井”填堵,推倒居住的房屋,如果没有过错为什么急匆匆的填堵“一井”,推倒房屋呢?不难看出对三名矿工之死北票市国土、安监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三名矿工家属生活凄惨,亲属被拘留。据调查,祁占成中毒死亡时只有40岁,长女只有8周岁,二女儿一周半,欠外债200多万元,因北票市执法不公祁占成的亲属因上访等因素支出10万多元。金树昌中毒死亡时年仅32岁、金树学31岁,二人为亲兄弟,金树昌去世时长女7周岁,目前金树昌、金树学的父、母再无其他子女,而且都已60多岁,爷爷因过度思念两个孙子于2016年去世,母亲哭得双目接近失明,还患有严重抑郁症,为了讨回公道已支出五万多元。2015年3月2日三名遇难者亲属上访,北票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信亚利拘留10天、田国伟15天,霍春雨15天。
综上所述,聚鑫矿业、北票市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对这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事故死亡三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一款(三)项,属于较大事故。为了推拖责任北票市以及聚鑫矿业故意歪曲事实,造成遇难家属有理无处伸。春节将至,建议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欧阳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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