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启翔和被害人兰子系同社村民,因双方均已丧偶多年,年纪都接近60岁了,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户,都想找个老伴过日子,在他人的撮合下,二人于2014年农历8月前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便没有继续生活在一起,2015年8月就分开各自居住。因双方矛盾比较大,同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启翔以其买的背篓被兰子损坏为由到兰子家找兰子进行理论,双方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兰子用其家锄头的锄柄打了被告人启翔腿部一下,启翔抢过锄头后拎起锄头就朝兰子打去,兰子用左手去挡,被告人启翔便打在兰子左手臂上,致使兰子左手臂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兰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启翔知道他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打伤兰子的事实经过。被告人启翔将兰子送往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兰子在医院共住院24天,实际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045.32元。被告人启翔为兰子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邻里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兰子先动手打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将被害人兰子送往医院医治,且积极垫付了医药费。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启翔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启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赔偿原告人兰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启翔已向兰子垫付了10000元,不再支付。3、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锄头一把,依法予以返还被害人兰子。
本案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以上人名为化名)
云南鲁甸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