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述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事故纠纷的处理
法治社会所要体现的是律法公平和严谨,那么对于社会群体的全民规范性更是要充分的以法制而确定,我们都要知道一点,在法律典籍中有一话“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矛盾纠纠纷的产生不是必然的,但是在偶然中所产生的纠纷却足以说明有一方当事人肯定是受到了委屈。古语曰:度乃尺度,皆应有度!这句话不仅表达的是狭义的尺度,更能体现的是在广义的认知中所有的规范都是一个“度”。
本案的焦点就是委屈的一方是亲力从事个体经营事务,事故发生必然导致其无法经营,经营损失无法在法律的适度下得到其期望的结果,但是案件的发生的确造成了其法律保障以外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中出现其个人思想认知高于法律规范的情况,对待此种情形,办案人员着实辛苦,社会认识中损失的确存在,理论认识中法度已经根据中性原则予以确定赔偿范围和内容。那么!如何才能使得当事人正确理解当前法律的规范性和不可逾越性,从理论到审判,再到案例参考,孰是孰非。在双向做工作的前提下,肇事方自愿就超出部分适当增加,委屈方在法律规范的尺度下放弃所谓的要求,案结事了。
本叙中没有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形,但是相信读者肯定会明白一点,凡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范围来解决,超越法律而无理要求,不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以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做到的。愿,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公民能共同携手创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