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江某前往鲁甸县小寨镇街上一门市买东西的时候,发现该门市内无人,便将该门市内的方便面2包,香烟4包及现金80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被害人陈某向小寨派出所报案,经鲁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小寨镇将被告人江某抓获,并扣押了所盗窃的685元,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另外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并县县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3月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又曾于2016年10月被鲁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4月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人民币800元及香烟四包,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再犯罪的时间间隔短,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财务已大部分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案件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