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帆与朋友喝酒大醉,后到水磨街上无事滋生事端,与在街上玩耍的李雄产生口角之争,进而二人大打出手,在打斗过程中,张帆顺手从地上抓起一石块打中李雄脸部、背部及腿部,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用去医药费10800元。张帆经酒精检测,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在审理中,张帆辩称,自己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自己当时正处于醉酒状态,身体不受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主观上并没有要伤害他人的意思,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受伤,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李雄知道自己酒醉仍然和自己发生冲突,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但自己的伤人行为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帆系成年人,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精神病人,更不属于间隙性精神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其明知自己酒醉仍然在街上行凶,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上海,其称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依法应当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张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可减轻对其刑事处罚。
在此,笔者告诫喝酒的人,适当饮酒可方便朋友之间的交流,但过度饮酒害人害己,由于酒精具有刺激人精神的作用,使人容易冲动,并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喝酒醉的人应该在家让自己安静,不可在外随意走动,也不可以开车,以免造成灾祸的发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