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0月25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周光华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光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没收周光华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周光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公开简历显示,2017年5月至案发时,周光华任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政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华利用担任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长、赣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5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光华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