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坚持把调解工作融入诉前多元解纷及诉中审判活动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仅是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促成离婚案件案结事了的一项基本技能。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一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家庭该如何做好调解工作,以及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技巧在此进行探讨,仅供各位同仁一同交流商酌,只为今后切实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离婚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认知程度、性格脾气等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因此,在调解时,要善于观察和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包括当事人的表情,说话的语气,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他们的心理活动,同时也要掌握好沟通的技巧、提问的技巧。在听取夫妻双方的陈述及查看有关证据材料后,可以形成一个基本的判断:适宜劝和的,往劝和方向努力;不适宜劝和的,作和平分手的工作,劝和劝分无固定标准,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一、将单独沟通与面对面沟通相结合。从医者的角度去启发当事人将各自身上的伤痛打心底里说出来,以便找到起诉离婚的真正症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离婚当事人说明,离婚就好比是病患看医生一样,只有找出离婚的终极矛盾,才能真正做到药到病除。当前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离婚当事人的真实案例表明,引起离婚的矛盾主要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当事人双方因缺乏沟通,而受一些日常生活琐事而引发误解、赌气以及冲动等;2、因为生活琐事引发争吵,甚至家庭暴力;3、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异地分居导致感情淡薄,一方或是双方已移情别恋等。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想要切实解决好矛盾纠纷问题,就需要具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
二、结合实际找到切入点。对于作调解和好工作的离婚案件,应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找到可能把双方重新黏合在一起的“抓手”。比如:子女这一共同的纽带,双方曾经共同经历的磨难,一方在另一方处于困难时时给予的辛苦付出等,凡是能够引发当事人情感共鸣,自省和反思都可以作为当事人换位思考的范畴。针对影响感情的因素进行分析,让彼此感受到对方的某些苦衷,增强夫妻之间的理解与包容,从而促使双方和好。同时,也可以设身处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利用自身经验言传身教。大多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只是简单地以为,只有离婚才可以解决所有的矛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耐心倾听他们内心的想法,尽可能去理解和安慰他们,另一方面将自身的经历、生活经验等讲述给当事人,尽可能从侧面去感化、点醒他们,也能使当事人从中获取启示,进而对自己的婚姻再做考量。
三、从和解的目的出发,切实解除婚姻矛盾在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当以和解为目的来展开,切实解除婚姻中的矛盾问题。通常能从婚姻中走上离婚,往往都有着一定的症结所在。离婚纠纷调解时,当事人往往会有很多争议焦点。调解时,对于有争议的问题,逐个进行分析、做工作。如果遇到争议点协商不下来,则暂且搁置,进入下一个争议点。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有关做法进行一定的分析,让当事人在正确认识自身权利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自身期望值,理性确定调解条件。这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焦点可能减少,对立情绪可能降低,即使日后对簿公堂,也会有较好的解决基础,不会有太大的分歧。
四、通过道理去说服当事人,正确引导婚姻双方认识为人父母的责任。对于有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从子女的前途方面着手,为人父母应当对子女的健康、未来考虑,双方当事人应当认识到只有维系良好的婚姻关系才能更好地将孩子抚养和教育好。就算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切实破裂了且无法挽回,也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子女抚养的调解方式上:存在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如何支付以及探望方式如何确定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子女抚养的调解要考虑子女成年前的长远利益,尽量避免后续矛盾的发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谐对社会的稳定、甚至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比例不断刷向新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然而离婚案件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是否处理的妥当,不但关系到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中,理念上要有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技巧上要居中调解、不偏不倚,情感上要人情练达、知冷知暖,与当事人产生共鸣,才能实际化解纠纷,达到情理法融合的良好效果。(作者:陕西省宁强法院 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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