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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4-2-28  查看次数:4917 来源:武胜  作者:赵青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近日,武胜县法院乐善法庭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成功化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纠纷。

基本案情

 唐某与张大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唐某与张大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相遇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同居后于2017年生育一非婚生女张小某。之后,唐某与张大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20年,经武胜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非婚生女张小某由张大某抚养。现唐某想探望女儿张小某,张大某及其家人却极不配合,故唐某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仅是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因女儿探望权产生的纠纷并非不可调和。考虑到两人均在外地,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调解。

 “虽然孩子由你抚养,但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作为父亲,你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才对。”

“孩子的成长环境需要父亲与母亲的共同参与,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应隔绝孩子与母亲联系感情。”

 经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多番沟通,详细解释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双方当事人要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唐某与张大某虽然已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女儿需要抚养,这是无法割舍的骨肉亲情。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的思念之情,对于子女来说,也能一定程度上得到其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减轻因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心灵创伤。父、母亲双方应当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共同为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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