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齐和鑫、王静泉偿还原告吴晶舒本金及利息1225764.14元人民币,被告王静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后,2012年5月4日红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再审,2013年1月11日就这起案件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又作出(2012)红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这份判决与原判决大相径庭,给原告吴晶舒造成经济损失834203.14元,同时保证人王静慧不承担保证责任。齐和鑫等人曾在不同场合表示他们曾请托过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长帮助运作此事。这份颠倒黑白的判决在当地产生强烈反响。
据调查,吴晶舒与担保人王静慧均为赤峰热电厂职工,经王静慧介绍吴晶舒将自家省吃俭用的款项借给红山区居民齐和鑫,为了帮助齐和鑫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吴晶舒将岳父、母欲购买楼房的几十万元款项借给齐和鑫,因此吴晶舒的岳父母推迟购买房屋,如今这两位老人所出借的款项因无法要回,虽然已经70多岁了却过着没有房屋居住和捉襟见肘的日子,吴晶舒的岳父曾多次前往红山区法院找相关领导反映实际情况,并要求尽快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谁知红山区法院却不顾事实真相,作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吴晶舒的岳母得知判决结果后脑梗塞疾病又一次复发,如今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每天都需要儿女昼夜陪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如同雪上加霜。
从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再字第6号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红山区法院为了歪曲事实,达到齐和鑫和王静泉多借款少还款的目的,竟对齐和鑫出具的《承诺书》极力予以否定,判决书这样表述:“因双方当事人在该借款合同签订时期,双方尚发生过多次借款事项,而‘还款计划’中的前借款合同不明确,且无借款数额”。为此笔者查阅了有关证据发现《还款计划》是这样书写的:“我借吴晶舒人民币(以前借款合同为凭)到2011年9月5日还清,如到期还不上,我用自己的车、土地和房子卖款还清。”落款:齐和鑫。2011年8月25日。通过这份《还款计划》充分证实自2011年8月25日前齐和鑫所借的款项以《借款合同》为凭,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包括借据和借款协议”。可红山区法院把齐和鑫所借的20万元、40万元、18万元只有《借款合同》,没有附借据的证据予以否定,认为无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判决齐和鑫不偿还所借吴晶舒的20万元、40万元、18万元款项。这不难看出这一判决结果与齐和鑫出具的“以借款合同为凭”的证据相矛盾。
为了达到担保人王静慧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目的,红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齐和鑫出具的《还款保证》极力予以否定。红山区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是这样确认事实的:“《还款保证》中的借款数额为约数”。最终判决保证人王静慧不承担保证责任。通过调阅相关证据,笔者发现《还款保证》是这样书写的:“经双方协商同意齐和鑫借吴晶舒个人借款约壹佰叁拾万元,以齐和鑫承包中标的消防合同转让费(偿付吴晶舒的借款),十月底前拿回此款必须还清。”落款:齐和鑫签名,日期:2011年10月4日。同时在这张《还款保证》上王静慧这样写道:“本人只保证工程款到位后首先还吴晶舒”。为了达到王静慧不承担保证责任红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居然这样确认事实:“还款计划的借款数额为约数,……所以王静慧只在2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该份合同没有证据证实已实际履行”。所以红山区法院最终判决王静慧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实能够证明王静慧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仅仅是在《还款保证》上的签名,还有相应的视听资料为凭,而这些法律认可的证据都被红山区法院予以了否定,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齐和鑫和王静泉以及王静慧为吴晶舒出具的《还款保证》《还款计划》《借款合同》以及一审判决后齐和鑫和王静慧又签写的还款《承诺书》,还有视听资料已经完全能够全面证实本案的事实。但红山区法院为了达到齐和鑫和王静泉多借款少还款、王静慧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结果。丧失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原则,给吴晶舒造成834203.14元的经济损失。据调查,吴晶舒已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认为法制的伟大源于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不公正是给这个社会甚至国家造成很大不安定的大因素。人民法院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次的公正判例都会成为公众对法制信仰的坚实基石。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案,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并根据案情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记者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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